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是否计征“两金”?
1991 年 7 月 22 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险字[1991]10 号)对河北省劳动厅《关于从退休养老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余额是否缴纳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的紧急指示》,经与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有关部门研究后,复函如下: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 号)中明确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证税、费。其中“税、费”二字,在国务院研究草拟《决定》时,已经明确了包括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在内。因此,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不应计征两金。请你们向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是否征税?
1991 年 9 月 23 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险字[1991]14 号)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费是否征税的请示》,答复如下:
(1)企业从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缴纳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缴纳奖金税,也不计征其他税、费。
(2)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在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后由职工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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