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不断推广,很多居民也纷纷加入了社保。有些居民因为特殊情况,直接支付现金,那么,支付现金是否就可以代表缴纳社保费用呢?
【案例】
2013年2月,刘某来到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月工资1500元,其中240元是A公司支付给刘某的社会保险费补贴。2014年2月,A公司终止了到期劳动合同后,刘某要求A公司依法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养老保险,A公司认为已在工资中明确包含了社会保险费补贴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了刘某,此行为是双方合约行为且双方已履行,A公司理应不再补缴。在协商果的情况下,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经仲裁委立案后,进行了开庭前的调解并达成协议,由A公司依法为刘某补缴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的养老保险费,刘某退还了单位按月发放的社保补贴,并补缴了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评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的规定,其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个人自行办理。
本案中,A公司应当为刘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可以要求刘某退还原先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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