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经老乡介绍进入一家工厂从事生产工,公司欲为小王购买社会保险。后小王同乡告诉小王,若企业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将会每个月从小王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这对于生活拮据的小王来说是非常不愿意。 次日,小王向公司提出放弃社会保险权利义务要求,并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协议书说明自己是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公司考虑到社会保险是小王自愿放弃购买的,并且可以为公司节省这笔费用,遂同意与小王签订协议。 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不购买社保?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规定属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员工来说,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不允许通过个人约定改变的,否则该约定视为无效。本案中,企业与员工通过签订协议约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但是约定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是无效的。公司应该为员工补缴欠缴的社保费,并且要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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