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006年统计报告的一个数据,全国人口死亡总数前十位死因合计占死亡总数的90.4%。这组数据说明了一个不容质疑的一个问题,每十例死亡中,有九人就是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的身故。
中国大病保险的现状
1、大病保险的承办主体到底是谁?如果选择一种市场机制,就应该允许所有的相关主体以同样的身份竞争大病保险的承办市场,而不是像2605号文一样明确限定要求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同时通过第三方的衡量优选承办主体,而不是现在的行政指令。
2、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大病保险的模式选择。现在商业保险公司只负责进入大病报销患者的费用给付,相当于一个出纳,但是其赢利水平必须有效控制基本段的医疗费用增长,这是扭转大病医疗保险的重要选择。
3、关于商业保险公司业务亏损的问题。2012年国寿亏了2.4亿,人保更多,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并没有快速退出,一方面有一些行政的色彩,另一方面对他们来说是一种软性广告的形式,一定水平上的微量亏损也是可以接受的。
4、大病保险的市场竞争方式。很多地方选择以省为单位进行招标,招标之后一个省内有两到三家的保险公司进行承办,最终分配地域把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地区,每个保险公司负责若干个地方,相互之间没有交叉和竞争,实际上没有给消费者相应的选择权,这种市场竞争机制可能需要改变。如果省域范围内市场足够大,可以允许多家保险公司在多个城市同时设点,允许参考者以脚投票。
5、大病保险统筹层次过高,支出会向医疗资源丰富的地方倾斜,北京和河北做一个统筹区,大量的费用就花费在北京。我们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到底在什么级别,是市级统筹还是省级统筹?竞争型的大病保险可以选择省级统筹,从而保证有足够的市场份额,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散池;但如果独家经办,而且地市规模特别小,可以选择几个地区联盟的形式建立统筹区,而不是大家一口气冲到省级统筹。
6、大病保险风险的防范,患者就医行为的改变。保险公司应标之前通过我们开放的数据做过精算,都是保本微利的状态,为什么都出现了亏损?因为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保保基本的原则有所突破,患者的医疗行为发生了改变,应控制费用风险。
7、什么是合规费用没有合适的说法。开始很多地区进行了突破,突破到国家药典的范围内,出险后合规费用又回到政策范围内,对政策范围外的很多重病、大病缺乏保障。是否可以用变通的方式,把目录外的罕见病用药和临床有效的靶向药纳入大病保险——不是简单突破限制,而是一个有限度的、基于临床、乃至卫生经济学评价的方式。
8、待遇支付方式问题。 国外很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不设封顶线的,对国家而言,按照数据测算突破封顶线的人非常有限,但是不设的话又可能出现费用更高的情况。能不能通过商业保险经办大类保险的方式突破封顶线有待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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